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点击次数:294

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12 来源: 荔湾区市场监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现于2024年1月12日至2月21日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如有对《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前反馈至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途径如下:

  一、邮寄至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70号3楼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科,联系电话:81295520,邮编:510140;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lwzscqk@163.com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发展实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转化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以项目制方式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标准,强化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启知识产权发展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水平和能力,确保我区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取得成效,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前补助是指区知识产权局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有广州市荔湾区户籍的自然人,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专项资金项目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四)项目所涉商标、专利应为申请地址在荔湾区的有效商标、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发展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曾获得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本办法生效前,已获得区级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专项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高价值知识产权扶持。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65万元,银奖不超过4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15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65万元。

  (四)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对其取得的同名商标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30万元。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银奖不超过8万元,优秀奖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培育。

  (一)对围绕指定的荔湾区重点发展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产学研用合作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前补助方式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

  (二)对推动集体商标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大、有助于推动辖区特色产业壮大发展的商标权利人,以后补助方式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并已将其实施产业化且金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根据其产业化金额从高到低排名,以后补助方式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企事业单位培育奖励。

  (一)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各级知识产权类试点(优势)、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市场),以后补助方式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引进辖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入驻我区,对于在落户我区后开展相关研发工作并转化为相应知识产权成果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引进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个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具体条件如下:

  1.落户我区运营满一年以上;

  2.机构人数8人或以上,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资质人员3人或以上;

  3.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交易扶持。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业吸纳转让发明专利。区内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的方式从辖区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吸纳发明专利成果的,按每件发明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不超过20万元。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的,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1.5%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的,申请扶持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维权扶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同一知识产权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的,申请扶持经费总额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的实际维权成本。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指标等情况确立,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按照当年度区委区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以上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重大项目,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和金额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情形:

  (一)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项目受理、专家评审、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项目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相关费用。

  (二)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其他工作所需经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调研、管理、执法等工作。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的申报范围、立项数量、具体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预算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区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组织项目入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前补助项目,拨付方式和拨付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会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一)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二)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五)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维护及耗材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等。

  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的经费,用款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政策规定统筹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审核(评审)、公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区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二)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区知识产权局将项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五)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前补助项目和需专家评审的后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通过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七)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及资金分配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仅限前补助项目),拨付项目资金并组织项目实施。

  (八)前补助项目实施中期,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九)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条重点工作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区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项目需求、目标、任务,经区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需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程序执行。

  (三)项目实施中期,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四)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财务等行业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进行公示的,应由区知识产权局在荔湾区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发布公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异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申请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又提出异议的,发布公示单位不予受理。

  区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三十一条 对已确定立项的向社会公开征集前补助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二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中期,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并对执行进度缓慢或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前补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由区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或项目工作方案为基本依据,采取材料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区知识产权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不通过首次验收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二次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可酌情延期验收,无需承担验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上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三十五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征集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三年内有承担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区知识产权局应组织用款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荔湾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荔财其〔2021〕266号)中关于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人、用款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市监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广东省或广州市颁布的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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